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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動后的《商標法》第三十條要求:“對基本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一切平均能夠提出異議。公告滿期情況屬實的,給予審批申請注冊,發送給商標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它是有關商標異議程序流程的要求。
(一)按照此條要求,對商標局基本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一切平均能夠提出異議。這兒所說的質疑,就是指對基本審定的商標依規明確提出抵制建議,規定審定的商標失效。這事實上是對商標局提前準備在三個月滿期后給與申請注冊商標的否認。
提出異議的,可能是商標利害關系人,其覺得商標局基本審定的商標同自身早已申請注冊的商標或是審定公告在先的商標同樣、類似,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商標權益,規定商標局撤消這…基本審定公告的商標。異議人也可能是第三者,如法定代表人、團隊和本人,覺得審定公告的商標自身違背《商標法》的要求的禁止使用條文,向商標局明確提出建議規定撤消。開設商標異議程序流程的目地,取決于將商標核查工作中放置社會公眾下,發現問題立即改正,但也不可以長期閑置不予以注冊頒證。因而,《商標法》要求了三個月的限期,這一限期歸屬于法定時限,超出這一法定時限,商標局已不審理質疑。
(二)按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要求,對商標局基本審定給予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理應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理應注明被質疑商標發表《商標公告》的期號、頁數及基本審定號,提出異議的原因等。商標局接到異議書后,應將團本寄交被異議人,并時限開展答辨。在期內未明確提出論文答辯的,視作放棄,質疑程序流程照常進行。